ACSF、CSF、ESF欧盟认证

欧盟认证

UN R79 辅助驾驶系统
随着辅助驾驶系统的普及,车道保持和自动变道等功能成为了越来越多在售车辆的标准配置。UN R79法规中"ACSF(自动控制转向功能)"是指电子控制系统内的一种可以通过自动评估在车辆上的启动信号来驱动转向系统,以协助驾驶员转向的功能。CSF和ESF分别指修正转向功能和紧急转向功能。根据UN R79法规,配备有ACSF、CSF、ESF功能的车辆进入欧盟市场,需要符合R79对应法规要求,完成型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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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流程
工厂审核
初次申请需要进行工厂审核
泰测审核员完成工厂审核
部分交通部如有ISO/IATF证书可豁免厂审
提交技术文档
制造商根据R79法规内容要求提供信息文件
特别注意按照Annex 6完成控制系统安全概念说明文档
目击测试
制造商准备好软件冻结后的整车
泰测在符合要求的试验场地对车辆进行目击测试
交通部发证
泰测认证专家提交报告和资料至欧洲交通部
欧洲交通部审核并批准证书
审核与批准周期一般在2周到6周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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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辅助系统基本技术要求
序号
分类
定义
基本技术要求
常见产品功能名称
1
ACSF A
车速不超过10km/h,辅助驾驶员进行低速行驶与泊车操作。
系统的运作与终止应给驾驶员提供警告信号。
APA
同时驾驶员可以随时接管该系统。
自动泊车功能若为远程遥控,工作范围不得超过6米,不得通过遥控装置直接控制车轮转角。
2
ACSF B1
指通过影响车辆的横向位移,协助驾驶员将车辆保持在选定车道内的功能。
其能产生的最大横向加速度不得超过3 m/s2,半秒内的横向加速度的变化量不得超过5 m/s3
LCC
驾驶员覆盖系统操作所需的转向力不得超过50N。
4
ACSF C
指由驾驶员激活的可以进行单一的横向操作(如变道)的功能。
只有在ACSF B1已经激活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启动ACSF C的变道程序。
ALC
对于M1类车,变道操作在驾驶员手动启动转向灯后3秒到5秒之间开始。
变道动作完成后,ACSF B1车道保持功应能自动恢复。
驾驶员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通过关闭转向灯,手动解除变道程序。
驾驶员覆盖系统操作所需的转向力不得超过50N。
7
CSF
在有限的时间内,纠正方向,提高车辆稳定性(如遇到侧风,路面附着系数变化),纠正车道偏离。
每次CSF干预均应立即通过光学警告信号向驾驶员显示。
LKA
对于M1类车,如果干预时间超过10秒,在干预结束之前,应提供声音警告信号。
如果在180秒的间隔内有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连续干预,并且在干预期间没有驾驶员的转向输入,系统应在第二次干预和180秒的间隔内的任何进一步干预期间提供一个声音警告信号。
从第三次干预(和随后的干预)开始,声音警告信号应比前一次警告信号至少多持续10秒。
驾驶员覆盖系统操作所需的转向力不得超过50N。
8
ESF
能检测到潜在的碰撞,在有限的时间内启动车辆转向避免碰撞。
ESF只有在检测到有碰撞风险的情况下才可开始干预。
ELK
由ESF发起的自动避让动作不得导致车辆离开道路。ESF的任何干预都应在ESF干预开始时以光学、声学或触觉警告信号向驾驶员发出提示。
驾驶员覆盖系统操作所需的转向力不得超过50N。

驾驶辅助系统测试要求
序号
分类
测试项目
测试通过条件
1
ACSF A
系统的运作与终止应给驾驶员提供警告信号。
参考主要技术要求。
同时驾驶员可以随时接管该系统。如果在操作期间打开了车门或后备箱,则车辆应立即停车。
自动泊车功能若为远程遥控,工作范围不得超过6米,不得通过遥控装置直接控制车轮转角。
2
ACSF B1
车道保持功能测试:在10-60km/h,60-100km/h,100-130km/h,大于130km/h四个速度区间内,对每个速度区间进行测试,车辆应以恒定速度行驶,以预定的初始速度在两侧有车道标记的弯道上行驶,驾驶员不得在方向盘上施加任何力(如将手从方向盘上移开)。沿曲线行驶所需的侧向加速度应在车辆制造商规定的最大侧向加速度 aysmax 的 80%至 90%之间。
车辆前轮的轮胎胎面外缘不跨越任何车道标线的外缘。半秒内的加速度变化值不超过5m/s3
最大横向加速度测试:在10-60km/h,60-100km/h,100-130km/h,大于130km/h四个速度区间内,对每个速度区间进行测试,在两侧有车道标记的弯道上以恒定速度行驶,驾驶员不得在方向盘上施加任何力(如将手从方向盘上移开)。
所记录的横向加速度在法规要求的限值内,半秒内的横向加速度的变化量不得超过5m/s3
修正力测试:车辆应在两边有车道标记的弯道上匀速行驶,驾驶员不得对方向盘施加任何力(如将手从方向盘上移开)。沿曲线行驶所需的侧向加速度应在车辆制造商规定的最大侧向加速度aysmax的80%至90%之间。然后,驾驶员应在方向盘上施加一个力以接管系统并离开车道。
修正干预期间驾驶员施加在方向盘上的力小于50N。
接管测试:车辆应在激活的ACSF下行驶,车辆测试速度在Vsmin+10km/h至Vsmin+20km/h之间,在车道两侧有车道标线的道路上行驶。驾驶员应松开方向盘控制并继续行驶,直到ACSF被系统停用。在Vsmax -20km/h至Vsmax-10km/h或130km/h(选择速度低的)速度区间重复测试。
在松开方向盘后,光学警告信号最迟在15s内发出,并一直保持到ACSF停用。声音警告信号最迟在松开方向盘后30s发出,并一直保持到ACSF停用。ACSF最迟在声音报警信号启动后30s内停用,ACSF停用时伴随至少5s紧急声音提醒信号。
3
ACSF C
变道功能测试:试验车辆应在直线的试验车道上行驶,该车道应在同一行进方向上至少有两个车道,并且车道的两侧应有道路标记。ACSF C应启动,接近车应从后方接近,接近的车辆应完全超越被测车辆,被测车辆应由驾驶员主动变更车道进入相邻车道。试验过程中应记录侧向加速度和侧向跳动。车速为:Vsmin+10km/h。 
向车道标线的横向移动不早于变更车道程序启动后1秒钟开始。接近车道标线的横向移动和完成变道动作所需的横向移动作为一个连续动作完成。横向加速度小于1 m/s2。半秒内的加速度变化值不超过5 m/s3。对于M1类车需在5s内完成变道动作。当完成变道操作后,ACSF B1能够自动恢复。转向灯不得在变道动作结束前关闭,且不得迟于ACSF B1恢复后0.5秒内关闭。 
最小激活速度测试:试验车辆应在直线的试验车道上行驶,该车道应在同一行进方向上至少有两个车道,并且车道的两侧应有道路标记。车速为Vsmin-10km/h。试验时另一辆车辆应从后方接近被测车辆,当接近的车辆应完全超越被测车辆,然后被测车辆驾驶员启动变更车道程序。
系统没有进行变道动作。 
接管力测试:试验车辆应在直线的试验车道上行驶,该车道应在同一行进方向上至少有两个车道,并且车道的两侧应有道路标记。车速为:Vsmin+10km/h。驾驶员启动换道程序,但驾驶员控制住方向盘,以使车辆保持直线行驶。 
接管力不超过50N。
变道流程抑制测试:试验车辆应在直线的试验车道上行驶,该车道应在同一行进方向上至少有两个车道,并且车道的两侧应有道路标记。车速为:Vsmin+10km/h。应启用ACSF C,并且另一辆车辆应从后方接近,接近的车辆应完全超越被测车辆。然后,驾驶员应启动换道程序。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变道流程被终止:
(a)驾驶员覆盖系统操作;
(b)ACSF C被驾驶员关闭;
(c)车辆减速到Vsmin-10km/h;
(d)驾驶员双手离开方向盘;
(e)驾驶员停用转向灯;
(f)变道程序开始(打转向灯) 5.0秒内未开始变道操作(例如,相邻车道有其他车辆且处于其需要减速的危急情况,三车工况)。
传感器性能测试:试验车辆应在直线试验车道的车道上行驶,该车道应在同一行进方向上至少有两个车道,并且车道的两侧应有道路标记。车速应为:Vsmin+10km/h。另一辆车辆应以120 km/h的速度从相邻车道的后方接近。接近的车辆应为L3类的型式认可的大批量生产摩托车,发动机排量不超过600cm3,且不带前整流罩或挡风玻璃,并应在车道中部行驶。应测量被测车辆的后端与接近车辆前端之间的距离,并记录系统检测到接近车辆时的值。
ACSF C系统先于车辆制造商声明的最短检测距离(Srear,至少55米)内检测到接近的车辆,则满足要求。 
传感器失明测试:试验车辆应在直线试验车道的车道上行驶,该车道应在同一行进方向上至少有两个车道,并且车道的两侧应有道路标记。车速应为:Vsmin+10km/h。后部传感器应采用车辆制造商和技术服务机构商定的方法使其失明。应启用ACSF C,并且另一辆车辆应从后方接近,接近的车辆应完全超越被测车辆。然后驾驶员应启动换道程序。 
系统检测到传感器失明,并向驾驶员发出警报并终止执行变道操作。
点火循环测试:试验车辆应在直线试验车道的车道上行驶,该车道应在同一行进方向上至少有两个车道,并且车道的两侧应有道路标记。车速应为:Vsmin+10km/h。 
阶段1 - 默认关闭测试:在驾驶员进行一次新的发动机启动/运转周期后,试验车辆应在一条直线试验车道上行驶,ACSF C不得启动,另一辆车辆应从后方接近,而接近的车辆应完全超越被测车辆。然后,驾驶员应采取适当的有意行动来启动换道程序和操纵。
未能启动变道操作。
阶段2 - 试验的目的是检查,如果系统没有探测到距离大于等于Srear的任何移动物体,系统能否阻止变道动作。在驾驶员进行一次新的发动机启动/运行循环后,试验车辆应在一条笔直的试验轨道的车道上行驶,ACSF C必须手动激活。然后,驾驶员应启动换道程序。
未能启动变道操作。
阶段3 - 变道启用条件测试:试验目的是检查只有在系统探测到距离大于等于Srear距离的移动物体时,才有可能进行变道操作。在试验阶段2完成后,另一车辆应从后方驶入相邻车道,测量试验车辆后端与接近车辆前端之间的距离,并记录该系统探测到接近车辆时的数值。后方来车完全超越试验车辆后,应由驾驶员启动变道程序。
(a)执行了变道操作;
(b)应在到达车辆制造商声明的距离(Srear)前能检测到接近的车辆。
4
CSF
CFS警告测试:车辆应在道路两侧各有车道标记的道路上,车辆的驾驶应使其试图离开车道,并使CSF干预保持10s以上。
对于M1类车,干预开始后不多于10s内发出声音警告或触觉警告。对于在180s内引起系统的至少三次干预,只要存在干预措施,应为每个干预措施提供光学警告信号,并且在第二次和第三次干预时发出声音警告信号,并且第三次干预时的声音警告信号比第二次干预时的声音警告信号至少长10s。
修正力测试:车辆应在道路两侧各有车道标记的道路上,激活CSF。
修正力不超过50N。
5
ESF
ESF a i/ii型试验:在相邻车道行驶的车辆应接近被测车辆(不变道),其中一辆车应尽量缩短其侧向距离,直至ESF介入开始。
当ESF干预开始时,应立即提供光学警告信号和声音警告信号或触觉警告信号。且ESF干预不会导致车辆离开其原始车道。
ESF a iii型试验:当另一辆车在相邻车道行驶时,被测车辆开始变道接近临近车道车辆。
当ESF干预开始时,应立即提供光学警告信号和声音警告信号或触觉警告信号。且ESF干预不会导致车辆离开其原始车道。ESF避免了车辆的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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