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ergency lane-keeping system欧盟认证

欧盟认证

紧急车道保持系统(ELKS)
欧盟2019/2144号条例第7(3)条要求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即适用范围是M1,N1类车辆)必须配备紧急车道保持系统,因此有必要制定有关紧急车道保持系统的统一流程和车辆型式认证技术细节的规则。

紧急车道保持系统(Emergency lane-keeping system,ELKS)是一个驾驶员辅助系统,它应该向驾驶员发出警告,并在驾驶员无意中离开车道时才纠正轨迹。欧盟2019/2144号条例将从2022年7月6日起适用,本条例从同一日期开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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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WS 和 CDCF测试流程
紧急车道保持系统(ELKS)应包括一个车道偏离警告系统(LDWS)和一个方向纠偏功能(CDCF)
  • 视觉警告信号验证测试
  • 车道偏离警告测试
    ○   以70km/h±3km/h的速度将车辆平稳地驶入测试车道的中心,使车辆的姿态稳定。
    ○   如果LDWS在DLTM达到-0.3m之前提供车道偏离警告,则满足测试要求。
  • 手动停用测试
 
欧盟2019/2144号条例
欧盟2019/2144号条例
  •  警告指示测试
○   被测车辆应在启动了CDCF的情况下,在至少有一侧车道有实线标志的道路上行驶。
○   如果在干预开始后不晚于10秒发出声音警告,则满足测试要求。
○   应以试图离开车道的方式驾驶被测车辆,并在180秒的时间内引起系统的至少三次干预。
○   如果能满足以下条件则测试通过:
(a)只要干预存在,每次干预都会提供一个视觉警告信号。
(b)在第二和第三次干预中,提供声音警告信号。
(c)第三次干预的声音警告信号比第二次干预的信号至少长10秒。
  • 转向接管力测试
    ○   如果符合下述要求,则测试通过:
    (a)接管力小于50N。
    (b)一旦CDCF被接管覆盖,不应该突然发生转向系统失效。
    (c)对于不影响转向本身的ELKS(如单侧制动型CDCF),转向输入不超过25度。
  • 车道保持测试
    ○   在测试过程中,系统干预点的受试车辆速度应是72km/h±1km/h。为实现所需的横向偏移速度而驾驶的固定半径的曲线,其半径应为1200m或更大。要求的横向速度应达到±0.05m/s的公差。
    ○   如果被测车辆没有以超过-0.3m的DTLM越过车道标线,则满足测试要求。
欧盟2019/2144号条例
紧急车道保持系统(ELKS)技术要求
  • 紧急车道保持系统(ELKS)应包括一个车道偏离警告系统(LDWS)和一个方向纠偏功能(CDCF)。
  • 该系统的设计应尽量减少对驾驶员预期动作的警告和干预。

  • 当ELKS出现故障,无法满足本条例的要求时,应发出警告。
  • 故障警告应是一个持续的视觉警告信号。
  • 每当ELKS自检时,在检测到故障的情况下,故障警告信号的点亮不应有延迟。
  • 一旦检测到任何非电气故障条件,上述故障警告信号应被激活。
  • 如果车辆配备了停用ELKS的装置,当系统停用时,应发出警告。这应是一个持续的视觉警告信号。

紧急车道保持系统Emergency lane-keeping system
  • 手动停用:当车辆配备有部分或全部手动停用ELKS功能的装置时,应酌情适用以下条件:
○   在每次车辆主开关打开时,完整的ELKS功能应自动启动并完全恢复。
○   手动停用整个ELKS不应少于两个故意的动作,例如,按下一个按钮并持续按住,或者是菜单中的选项选择然后确认。应该可以很容易地抑制LDWS的声音警告,但这种行为不应该同时停用LDWS或CDCF。
  • 自动停用:如果车辆配备了部分或全部自动停用ELKS功能的装置,例如在越野使用、被拖曳、拖车被挂在车辆上或电子稳定控制(ESC)被停用的情况下,应酌情适用以下条件:
    ○   作为安全审核的一部分,汽车制造商应提供一份ELKS功能自动停用的情况和相应标准的清单,该清单应作为测试报告的附件。
    ○   一旦导致自动停用的条件不再存在,ELKS功能就应自动完全重新启动。
  • 一个持续的视觉警告信号应告知驾驶员ELKS功能已被停用。故障警告信号可用于此目的。
  •  当其他驾驶辅助或自动转向功能(即ACSF、ESF或ALK)正在控制车辆的横向移动或其他安全相关功能(即能够改变车辆的动态行为,如AEBS、ESC等)正在干预的情况下,也允许自动抑制ELKS。

  • 速度范围:LDWS应至少在65km/h-130km/h之间的车速范围内(如果低于130km/h,则为最高车速)和所有车辆负载条件下处于激活状态,除非进行了停用。
  • 车道偏离警告:当启动并在规定的速度范围内操作时,如果车辆越过其所在车道的可见车道标线,LDWS在DTLM超过-0.3m之前向司机发出警告。发出警告应在下面条件下:
    ○   横向偏移速度在0.1m/s到0.5m/s之间
    ○   在笔直、平坦和干燥的道路上
    ○   车道标线符合UNECE R130
    ○   车道标线良好
    ○   处于不会导致传感器致盲(如阳光的直接照射)的光照环境下,如有必要可开启近光灯。
    ○   天气良好,不干扰车道标线识别。

  • LWDS警报应由两种方式的一种来提供:至少要有视觉、听觉、触觉的其中两种警告;或触觉或听觉的其中一种警告,另外加上车辆偏离方向的指示。当驾驶者的动作表明有离开车道的意图时,上述警告可能会被抑制。
○   如果LDWS的警告为视觉警告,可以使用故障警告信号,使用闪烁模式来表示。
○   CDCF介入车道保持的干预,可以视作是上述的触觉警告。
  • LDWS视觉警告信号应在车辆主开关打开后启动。
  • LDWS的视觉警告信号即使在白天也应是可见的。

  • 速度范围:CDCF应至少在70km/h-130km/h之间(如果低于130km/h,则为最高车速)以及在所有车辆负载条件下处于激活状态,除非进行了停用。然而,如果车速从70km/h以上降低到70km/h以下,该系统应至少维持激活状态直到车速降低到65km/h以下。
  • 车道保持:在没有导致系统停用或抑制的情况下,CDCF应能防止在下图中所示的情况下跨越可见的车道标线而偏离车道且偏离程度超过DTLM的-0.3m:
○   对于100km/h以下车速,横向偏离速度在0.2m/s-0.5m/s之间。对于车速为100km/h以上到130km/h以下(如果最高车速小于130km/h则为最高车速)的情况,横向偏离速度为0.2m/s-0.3m/s。
○   在笔直、平坦和干燥的道路上;
○   车道标线符合UNECE R130
○   车道标线良好
○   处于不会导致传感器致盲(如阳光的直接照射)的光照环境下,如有必要可开启近光灯。
○   天气良好,不干扰车道标线识别。
  • 转向接管力
○   驾驶员接管力应小于50N。一旦驾驶员修正接管,不应该突然发生转向系统失效。
○   对于不作用在转向系统上的CDCF(例如单边车轮制动),驾驶员修正接管所需的方向盘转角不得超过25°。
  • CDCF警告指示
○   CDCF的每一次干预都应立即向驾驶员发出视觉警告信号,该信号至少显示1秒或只要干预存在就显示,以时间较长者为准。该视觉信号可以是故障警告信号的闪烁模式。
○   在干预时间超过10秒的情况下,在干预结束之前,除非有驾驶员的行为表明其有离开车道的意图,否则应提供声音警告信号。
○   如果在180秒内有两次或更多次的连续干预,而且在该干预期间没有驾驶员的转向输入,在第二次和任何进一步的干预期间,系统应在180秒的滚动间隔内提供一个声音警告信号。从第三次干预开始(以及随后的干预),声音警告信号应比前一次警告信号至少多持续1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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