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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紧急制动系统 (AEBS)
汽车AEBS系统,即先进紧急制动系统。根据EU 2019/2144新法规框架,从2022年7月6日开始,所有进入欧盟市场的M1,N1大批量认证新车型,均需配备车对车 AEBS功能,但针对行人和对自行车的先进紧急制动功能在2024年7月7日之后才对新车型强制实行。
ATIC泰测可为国内制造商提供一站式欧盟认证服务。此外ATIC泰测可为国内制造商提供欧盟机动车整车和零部件认证, ATIC泰测是欧盟交通部指定的技术服务机构,可以通过我们颁发M/N/O/T/L/NRMM所有类型整车和零部件的欧盟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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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信息文件
- 产品图纸
-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 产品图纸
-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 首次申请需要工厂审核,获证后不定期需要进行CoP审核,不同交通部CoP政策略有不同
- 制造商或工厂持证
- 强制性认证
- 协约国交通部
认证流程
工厂审核
初次申请需要进行工厂审核
泰测审核员完成工厂审核
部分交通部如有ISO/IATF证书可豁免厂审
提交技术文档
制造商提交CAD三视图及产品技术参数
泰测工程师按照交通部要求准备技术文档
送样测试
制造商寄样品到泰测进行测试
泰测接受在符合要求的制造商实验室目击测试
泰测接受在符合要求的制造商实验室目击测试
交通部发证
泰测认证专家提交报告和资料至欧洲交通部
欧洲交通部审核并批准证书
审核与批准周期一般在2周到6周之间
技术要求
▸ 一般要求
▸ 一般要求
▸ 警报
▸ 警报
▸ 具体要求
▸ 具体要求
▸ 司机干预
▸ 司机干预
- AEBS的有效性不应受到磁场或电场的不利影响。
- 该系统的设计应尽量减少碰撞警告信号的产生,并避免在不会发生碰撞的情况下自动刹车。
- 任何装有AEBS的车辆,应符合R13H.01法规对M1和N1类车辆的要求,或者R13.11法规对N1类车辆的要求,并应配备ABS。
当AEBS出现故障,导致无法满足本法规的要求时发出故障警告。故障警告应该是一个常亮的黄色光学警告信号
- 每次 AEBS 自检之间不应有明显的时间间隔,并且在出现电气可检测故障的情况下,应立即点亮警告信号。
- 如果车速超过10km/h累计行驶15秒后系统仍未初始化,则应向驾驶员提示该状态信息。在系统成功初始化之前,该信息应一直存在。
如果车辆配备手动停用AEBS的装置,则应在系统停用时发出停用警告。
车-车场景
- 碰撞警告:当与同一车道上的M1类前车即将发生碰撞且相对速度高于被测车辆能够避免碰撞的速度时,应提供声学,光学,触觉的其中两种警告,并应最迟在紧急制动开始前0.8秒发出。
- 紧急制动:当系统检测到即将发生碰撞的可能性时,对车辆的行车制动系统应有至少5m/s2的制动。
- 速度:该系统应至少在 10km/h至 60km/h之间的车速范围内以及在所有车辆负载条件下处于激活状态。
- 制动减速-最大相对碰撞速度(如下表所示)


车-行人场景
- 碰撞警告:当 AEBS 检测到可能与以5km/h的恒定速度横穿马路的行人发生碰撞时。 应按提供声学,光学,触觉的其中两种警告。并且应在紧急制动干预开始之前提供。
- 紧急制动:当系统检测到即将发生碰撞的可能性时。车辆的行车制动系统应有至少5.0 m/s2的制动。
- 速度:该系统应至少在 20km/h和 60km/h之间的车速范围内以及在所有车辆负载条件下处于激活状态。
- 制动减速-最大相对碰撞速度(如下表所示):


车-自行车场景
- 碰撞警告:当 AEBS 检测到可能与以 15km/h的恒定速度横穿马路的自行车发生碰撞时,应提供碰撞警告。
- 紧急制动:当系统检测到即将发生碰撞的可能性时。 车辆的行车制动系统应有至少 5.0 m/s2 的制动需求。
- 速度范围:该系统应至少在 20 km/h和 60 km/h之间的车速范围内和所有车辆负载条件下处于激活状态,除非停用。
- 制动减速-最大相对碰撞速度(如下表所示):


- AEBS 应为驾驶员提供中断碰撞警告和紧急制动的手段。
-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 这种中断可以由表明驾驶员意识到紧急情况的任何积极行动(例如,强制降档,操作转向灯控制)来启动。
测试流程
▸ 使用静止目标车辆进行警告和激活测试
▸ 使用静止目标车辆进行警告和激活测试
▸ 移动目标车辆的警告和激活测试
▸ 移动目标车辆的警告和激活测试
▸ 行人目标的警告和激活测试
▸ 行人目标的警告和激活测试
▸ 带有自行车目标的警告和激活测试
▸ 带有自行车目标的警告和激活测试
被测车辆应在功能测试之前以直线接近静止目标车辆至少2秒钟,两车纵向中心线的偏移不超过 0.2 m。 测试应在以 20,42 和 60 km/h(误差为 +0/-2 km/h)行驶的车辆上进行。 在合理的情况下,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测试10-60km/h中定义的速度范围内的任何其他速度。
测试的功能部分应在目标车辆以恒定速度行驶并且与目标相撞时间至少为 4 秒的距离处开始。 从功能部分开始到碰撞点,除了轻微调整转向控制以抵消任何偏移外,驾驶员不得对被测车辆的任何控制进行调整。 | ![]() |
在测试功能部分之前,被测车辆和移动目标车辆应沿同一方向直线行驶至少2秒。两车中心线的偏移不超过0.2m。 测试应在被测车辆以 30 和 60 km/h行驶和目标车辆以20 km/h行驶的情况下进行(被测车辆和目标车辆的速度误差均为+0/-2km/h)。合理的情况下,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10-60km/h规定的速度范围内对被测车辆和目标车辆进行任何其他速度的测试。
功能测试部分应在被测车辆以恒定的速度行驶并与目标车辆有至少4秒的距离时开始。 从功能测试部分开始直到被测车辆减速到与目标车辆相同的速度,除了轻微的转向调整以抵消任何偏移外,驾驶员不得调整任何被测车辆的控制。 | ![]() |
被测车辆应在功能测试部分之前以直线接近与行人目标的撞击点至少2秒,被测车辆与撞击点中心线的偏移不超过0.1m。 功能测试部分应在被测车辆以恒定的速度行驶,并且与碰撞点的距离至少为4秒时开始。
行人目标应以5km/h±0.2km/h的恒定速度垂直于被测车辆的行驶方向直线行驶,行人目标应在功能测试部分开始时才开始运动。 行人目标与被测车辆的相对位置应该是,如果被测车辆在整个功能测试部分保持规定的测试速度且不刹车,应使行人目标对被测车辆前部的撞击点位于被测车辆的纵向中心线上,误差不超过0.1m。 测试应在车辆以20,30和60km/h的速度行驶时进行(误差为+0/-2km/h)。技术服务机构在20-60km/h规定的速度范围内测试任何其他速度。 从功能部分开始直到目标车辆避免了碰撞或目标车辆通过了与行人目标的撞击点,除了对转向控制的轻微调整以抵消任何偏移外,驾驶员不得对目标车辆的任何控制进行调整。 上述规定的试验应使用6岁儿童行人 "软目标 "下进行。 | ![]() |
在功能部分测试前,被测车辆应与自行车目标直线接近碰撞点至少2秒,碰撞点处被测车辆与自行车踏板中心线偏移不超过0.1米。 功能测试部分应在被测车辆以恒定的速度行驶,并且与碰撞点的距离至少为4秒时开始。
自行车目标应以 15km/h(+0/-1 km/h)的恒定速度沿垂直被测车辆行驶方向的直线行驶,不得在功能测试部分开始之前移动。 在功能测试前的自行车加速阶段,自行车目标应被阻挡。 自行车目标与被测车辆的位置,应使得如果被测车辆将在整个功能测试部分保持在规定的测试速度并且不制动,被测车辆前部与自行车目标的撞击点在被测车辆的纵向中心线上,公差不大于0.1m。 被测车辆应以下表的速度进行测试: ![]() 从功能测试部分开始,直到被测车辆避免碰撞或发生碰撞,除轻微调整转向外,驾驶员不得对车辆的任何控制进行调整控制以抵消任何偏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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