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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零部件DOT认证
美国机动车辆安全认证的主管部门是美国交通运输部(DOT),其下设联邦公路管理局(FHWA)、联邦航空管理局(FAA)、联邦机动车安全管理局(FMCSA)、海运管理局(MARAD)、国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总检察官办公室(OST)等部门。
国家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局(NHTSA)是负责实施与执行《国家交通和机动车辆安全法》及其它机动车辆安全相关法律的美国政府机构。在此权力下,NHTSA发布与执行适用于机动车辆及特定机动车辆零部件的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MVSS)。执行法规位列《联邦法规CFR》第49条,第500-599部。
美国车辆安全法实施的目的在于减少交通事故及由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死亡与伤害。车辆安全法要求每一个FMVSS法规必须可执行、满足机动车辆安全需求、必须以客观措辞进行陈述。1967年2月3日,NHTSA发布终版法规以建立第一个版本的FMVSS。
美国《国家交通和机动车安全法》规定所有受安全法管制的机动车零部件,在进入美国市场之前都必须通过认证,证明该零部件符合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FMVSS)的要求。不受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FMVSS)管制的汽车零部件不需要进行认证,但是,这些产品一旦被NHTSA或者制造商发现有安全相关的缺陷,那么,产品制造商有义务及时通知所有零部件的使用者,并且无偿对相关缺陷进行补救。
制造商可能由于未能满足NHTSA监管的章程和法规要求而被处以实质性民事处罚。目前该处罚额度包括对于单次违法处以21000美元及最高对于多次关联违法处以105000000美元罚款。例如,如果制造商未能将产品不符合或缺陷向用户或NHTSA进行通报则可能导致生产制造商被处以实质性民事处罚。
ATIC泰测提供的机动车零部件DOT认证范围包括: 轮胎、轮毂、制动软管、制动液、安全带、汽车灯具、反光装置、汽车灯具及反光装置配件、安全玻璃、摩托车头盔、儿童安全座椅、移动受限人士升降平台、挂车后防护装置、三角警示牌、压缩天然气罐。
根据美国法典U.S.C.第49篇第30102节的定义,主要在街道、公路以及高速公路上行驶的由机械能驱动或拖动的车辆统称为道路机动车辆。 交通部国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DOT NHTSA)根据车辆用途将道路机动车辆分为 乘用车(Passenger Car)、多功能乘用车(MPV)、卡车(Truck)、客车(Bus)、摩托车(Motorcycle)、挂车(Trailer)、低速车辆(Low-speed Vehicle)、长杆挂车(Pole Trailer),并按照整车满载质量(GVWR)划分成8个级别,整车满载质量超过10000磅的机动车统称为重型车(Heavy-Duty Vehicle),10000磅以下的为轻型车(Light-Duty Vehicle),以实现对不同类别的车辆制订不同程度和差异化的安全法规要求。另外半挂牵引车Tractor归属于卡车Truck的范畴。 类似赛车(Race Cars)、轻型摩托车(Dirt Bikes)、或者全地形车辆(All-terrain Vehicles) 等这些一般不在道路上使用的车辆不能被定义为机动车辆,因此也不在美国国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的监管范围之内,一般来说,这类车辆由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监管。 | ![]() |
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第49篇第551部分的规定,所有机动车辆及零部件的制造商、部件装配者或进口商,在向美国供应机动车辆及部件之前,需要指定一个美国的永久居民作为其代理人。这个代理人可以是美国公民或者美国国内公司或者企业,该代理人将参与符合性申请过程中与DOT的所有联络。
FMVSS(除轮胎)适用的机动车制造商和机动车零部件制造商必须在生产开始不晚于30天内及在任何相关工商信息变更30天内,向NHTSA提交识别制造商和产品的确认信息(按照49 CFR Part 566),制造商必须向NHTSA通告并保证其注册记录及时更新、准确和完整。
ATIC泰测可提供独立且经验丰富的美国代理人服务,帮助制造商进口商完成DOT注册,代替制造商和美国交通运输部进行沟通,保证注册信息的及时、准确及完整。
DOT认证属于强制性自我认证,制造商应确保产品符合所有适用FMVSS标准,通过测试与注册的方式证明其产品符合FMVSS标准。
多数情况下,机动车零部件在依照对应FMVSS标准认证后需要在零部件本身或者产品运输包装上刻印“DOT”标志。
对于特定机动车零部件例如制动软管、安全玻璃及轮胎必须额外刻印NHTSA分配的识别号
多数情况下,机动车零部件在依照对应FMVSS标准认证后需要在零部件本身或者产品运输包装上刻印“DOT”标志。
对于特定机动车零部件例如制动软管、安全玻璃及轮胎必须额外刻印NHTSA分配的识别号
为了防止轮胎出现过载情况,要求制造商在汽车的指定位置安装一个永久的轮胎标牌。
美国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FMVSS110对轮胎选择作出了具体的要求,以防止轮胎出现过载情况,FMVSS 110法规适用于整备质量≤4.5吨的机动车辆,但不适用于摩托车、低速车辆以及不完整的车辆。这个轮胎标牌需要给产品使用者提供轮胎负载信息,包括汽车的载客人数和重量。

按照联邦法规第49篇第573、577和579部分的规定,即使相关产品已通过认证,制造商仍需要在后续确认其生产的机动车及其零部件对于某项FMVSS标准是否存在不符合项或存在安全相关缺陷如制造商了解车辆或其零部件存在缺陷,且出于善意确定该缺陷与机动车辆安全相关或出于善意确定该车辆或零部件不符合相适用的FMVSS,那么制造商有责任在5个工作日通告DOT,DOT会通过特定机动车辆或零部件抽检来确定其不符合项或安全缺陷的存在,并责令责任制造商对产品进行召回。
并且,无论车辆上的FMVSS不符合项或安全缺陷是由制造商确认还是被DOT确认,制造商都必须向用户及经销商通告受影响产品的不符合项或缺陷,并进行免费维修,此通告及维修过程一般应称为“安全召回活动”或直接称为“召回”。DOT将监控此维修程序以保证其成功完成召回的费用不由代理人承担,通告及维修的费用必须由生产制造商和或发现存在不符合与缺陷的进口商承担。
根据联邦法规第49篇第576部分的规定,机动车及其零部件制造商必须保存索赔、投诉、测试报告及其他声称或被证实的可能与机动车辆安全相关的产品缺陷、功能失效等记录从该记录产生起计算5年(或以上)。
认证流程
指定法律代理人
制造商指定法律代理人
泰测向美国高速公路管理局提交法律代理人协议书
提交注册
制造商在量产开始30天内提出注册申请
泰测向美国高速公路管理局提交制造商信息
制造商信息的任何改动都需要在30天内重新注册,保证注册信息的及时、准确及完整
送样测试
泰测制定测试计划、在制造商或第三方实验室指导并目击测试
量产并销售
制造商在整车或零部件上刻印认证标志或编号
制造商确保量产整车或零部件完全符合联邦法规要求
制造商按要求保存质量记录、测试报告、注册记录等至少5年
认证产品及适用法规
(机动车零部件)
序号 | 产品名称(中文) | 产品名称(英文) | 法规号 |
1 | 轮胎 | Tires |
FMVSS109, FMVSS110, FMVSS117, FMVSS119, FMVSS120, FMVSS129, FMVSS139
|
2 | 轮毂 | Rims | FMVSS110, FMVSS120 |
3 | 制动液 | Brake Fluid | FMVSS116 |
4 | 制动软管 | Brake Hoses | FMVSS106 |
5 | 安全带总成 | Seat Belt Assemblies | FMVSS209 |
6 | 安全玻璃(玻璃或塑料) | Glazing (Automotive Glass and Plastics) | FMVSS205 |
7 | 摩托车头盔 | Motorcycle Helmets | FMVSS218 |
8 | 儿童约束系统(儿童安全座椅) | Child Restraint Systems (Child Safety Seats) | FMVSS213 |
9 | 移动受限人士升降平台 | Platform Lift Systems For The Mobility Impaired | FMVSS404 |
10 | 挂车后防护 | Rear Impact Guards For Trailers | FMVSS223 |
11 | 三角警示牌 | Triangular Reflective Warning Devices | FMVSS125 |
12 | 灯具、反射装置、及附件 | Lamps, Reflective Devices, and Associated Equipment | FMVSS108 |
13 | 压缩天然气容器 | Compressed Natural Gas Containers | FMVSS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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